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支持外贸发展,服务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含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以下简称“纸质报关单”)。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予提供范围
自2015年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交纸质报关单。但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二、申报信息依据调整
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原需根据纸质报关单填写的申报内容,应按照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报。所申报内容视同已申报海关电子数据。
三、税务机关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时,须将企业申报数据与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