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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 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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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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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

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范报检人员能力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能力水平认定工作,推动报检行业有序发展,依据《中国报检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认定”,是指对报检人员应具备的国际贸易基础、外贸外语基础、报检基础知识及报检单填制能力等核心知识与技能的测试评估。

第二条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报检分会(以下简称“报检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能力水平认定工作,并开展通过认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服务。报检协会可委托地方相关机构协助实施部分工作,并进行监督。

第三条 申请能力水平认定者须满足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品行良好,遵守行业公约。被注销能力水平认定未满1年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

认定程序包括: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选择考试地点与时间;经审核后缴纳费用并打印回执;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参加能力水平认定;通过者由报检协会统一发放能力水平证明。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涵盖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实务操作、新颁法律法规及执业技能培训,采取在线学习、短期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所有持证人员均有义务定期参加。

报检协会统一制发继续教育记录,用于登记学习情况。能力水平证明有效性需满足:上岗前完成8课时继续教育,或取得证明当年自动视为合格;上岗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课时继续教育。未达标者在补足课时后可恢复证明效力。

第五条 报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能力水平证明将被注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受到刑事处罚;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

工作人员若违规向不符合条件者发放证明,或违反程序操作,相关证明亦应予以注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指公历年,“1年”为连续12个月。本办法由报检协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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