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支持中国(福建)自贸区发展若干措施
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闽台合作、优化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相关政策,积极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海关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对符合条件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举措,并持续推进制度创新。
(二)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强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共享,提升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大通关要求,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和“一站式作业”,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优化监管查验机制,推动由“串联执法”向“并联执法”转变,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对未发现问题的查验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支持企业开展保税加工、物流和服务;推行中介机构协助稽查、自核单耗管理试点;允许区内企业利用超监管年限设备开展委托加工。
(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推进与国际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七)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重点稽核模式;探索以企业为单元的征纳方式,依托关银信息互通实现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税收总担保制度;推动预归类决定全国互认。
(八)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二、拓展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九)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聚,支持其拓展国内市场。
(十)加快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支持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扩大现有区域面积,新设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支持开展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
(十一)推动区内外联动发展,推广保税货物区间结转监管模式,实行分送集报和企业自行运输;促进生产加工、物流与服务业深度融合,实现政策衔接与高效监管。
三、支持新兴贸易业态,推动改革创新
(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电商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完善集中代理报关、纳税机制,优化通关流程。
(十三)支持研发设计、检测维修及服务外包业务试点,鼓励在区内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境内外维修,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区内开展相关业务,适时扩大品种范围,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
(十五)支持保税展示业务,允许企业在有效担保下于本关区内开展区域外保税货物展示交易。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发展,对注册在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在现行税收政策下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四、深化闽台经贸合作,提升对台贸易便利化
(十七)简化ECFA、CEPA项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对已接收到电子数据的货物免于提交纸质证书;放宽第三方中转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通过封志查验认定运输合规性。
(十八)支持两岸航运发展,推动海运快件国际及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试点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支持汽车平行进口;简化厦金、马尾—马祖游艇、帆船通关手续,便利台湾车辆进出。
(十九)支持产业集聚发展,简化区内产品内销手续,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推动台湾先进制造、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集聚,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动漫创意、信息管理、供应链管理、飞机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二十)支持平潭打造闽台合作窗口,持续创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模式;支持两岸会展合作、客带货试点、国际赛事举办;推进设立离境免税店;简化台湾车辆通关,支持建设国际旅游岛。
(二十一)服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通关合作,探索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化机制;深化与东盟海关及商协会合作,推动原产地认证联网核查,实现快速通关。
(二十二)提升两岸海关合作水平,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在货物通关、统计、原产地核查、AEO互认等方面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授权福州原产地办统一处理ECFA项下原产地证书核查。
五、强化法治保障,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支持创新成果集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十四)加强风险防控,坚决防止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内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载体进入自贸试验区。
(二十五)依法打击走私活动,结合区域运行特点,提升执法统一性与规范性,精准防范风险,营造安全、健康、法治化的自贸试验区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