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演变与风险提示
梳理营改增以来政策变迁,明确各阶段适用规则及合规要点
◆ 2012年1月1日—2013年7月31日(执行财税〔2011〕111号)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实行差额征税,允许扣除支付给试点及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但一般纳税人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则不得再享受差额扣除。
◆ 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执行财税〔2013〕37号)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取消差额征税,统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但财税〔2013〕106号文件追溯规定,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纳税人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此前未抵减完的价款。
◆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0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恢复部分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扣除代收代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纳税人还可额外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费。同时推行免税政策,适用于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直接或间接代理服务,且追溯至2013年8月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追回后方可免税。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凭证;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凭证,必要时需提供境外公证证明;
3. 缴纳税款的,以完税凭证为凭证;
4. 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凭证;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