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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看过来】请关注差额征免税政策风险点

【货代看过来】请关注差额征免税政策风险点 慧通关
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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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营改增”施行以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相关政策变化较大,从延续原营业税差额征税到取消差额征税,再到恢复部分差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演变与风险提示

梳理营改增以来政策变迁,明确各阶段适用规则及合规要点

 “营改增”实施以来,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税收政策经历多次调整,从延续营业税差额征税到取消,再到部分恢复并引入免税政策,变化较大。本文结合不同时期税收文件,系统梳理差额征税与免税政策的演变过程,并提示关键涉税风险。


政策沿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按原营业税规定实行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扣除,但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重复扣除。 ◆ 扣除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且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 仅保留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其他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全面取消差额征税。 ◆ 纳税人应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税,不得扣除任何支出。 ◆ 明确扣除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恢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部分差额征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 ◆ 明确扣除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对免税政策实施时间追溯至2013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 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扩大至间接代理情形,不再区分直接或间接代理。 ◆ 要求代理收入及支付款项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 对两岸三地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运代理政策执行。


关键风险提示
时间节点与政策适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根据服务发生时间准确适用相应政策,避免因政策误用导致税务风险。

◆ 2012年1月1日—2013年7月31日(执行财税〔2011〕111号)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实行差额征税,允许扣除支付给试点及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但一般纳税人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则不得再享受差额扣除。

◆ 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执行财税〔2013〕37号)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取消差额征税,统一按全额计征增值税。但财税〔2013〕106号文件追溯规定,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纳税人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此前未抵减完的价款。

◆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3〕10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恢复部分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扣除代收代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纳税人还可额外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费。同时推行免税政策,适用于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直接或间接代理服务,且追溯至2013年8月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追回后方可免税。

扣除凭证管理 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凭证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或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相关支出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凭证;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凭证,必要时需提供境外公证证明;

3. 缴纳税款的,以完税凭证为凭证;

4. 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凭证;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备案与核算要求 ◆ 提供差额征税或免税服务的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 兼有多项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金额和计税销售额,严禁混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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