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公告三连发之二】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公告三连发之二】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慧通关
2015-03-31
2
导读: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实施工作,经与瑞士联邦海关署协商,现

中国明确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直接运输”认定标准

海关总署发布原产地管理办法相关公告,优化中瑞进出口通关流程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工作,经与瑞士联邦海关署协商,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具体适用事项予以明确。

仅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
航空公司或国际快件公司出具的从瑞士关境至中国的联程航空运输单证,可作为满足“直接运输”要求的第三方中转证明文件。
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货物
(一)适用于瑞士“经核准出口商”出口的货物:
1. 未经欧盟国家转运的,由“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正本,包含货物运输路线、物流信息及瑞士出口报关单号,且与中国海关收到的瑞士海关传输扫描件一致的,视为有效中转证明。
2. 经欧盟国家转运的,需同时提交上述原产地声明正本及转运地欧盟海关出具的T1监管文件复印件(英文版),两者结合可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要求的证明文件。

(二)非“经核准出口商”出口的货物:由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作为第三方中转有效证明。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3月27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慧通关
1234
内容 2821
粉丝 0
慧通关 1234
总阅读35.2k
粉丝0
内容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