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确瑞士自贸协定项下货物“直接运输”认定标准
海关总署发布原产地管理办法相关公告,优化中瑞进出口通关流程
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工作,经与瑞士联邦海关署协商,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具体适用事项予以明确。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3月27日

慧通关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工作,经与瑞士联邦海关署协商,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具体适用事项予以明确。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