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规定
明确申报条件、法律责任及税率适用规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进行提前申报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报前应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启运后、抵达海关监管场所前申报;出口货物应在运抵监管场所前3日内申报。
二、申报人须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如实申报。
三、应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随附单证、进出口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若进口货物未到或与申报内容不符,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说明材料,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监管场所的,原申报单将被撤销;如货物与申报内容不一致,亦需提交说明并按规定处理报关单。
五、进出口许可证件须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有效。若申报后、实际进出境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以货物实际进出境之日的政策为准。
六、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适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的税率。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税率。
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及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转关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