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2015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5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并明确有关执行事项。
一、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增享受零关税待遇的香港、澳门货物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原产地标准修改涉及两项商品:一是“其他制作或保藏的牛肉、杂碎及血”(税则号列16025090);二是“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后者原税则号列85158000在2014年拆分为85158010和85158090,此次修改仅适用于85158090。调整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