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简易审价程序适用情形详解
(1)经审查认定无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如寄售、免费交付、赠送等),海关可跳过价格质疑环节,与纳税义务人磋商后,依次采用相同货物、类似货物、倒扣价格、计算价格或合理方法估价。
(2)加工贸易料件及其制成品等特殊货物在进口或内销时,海关可不进行价格质疑,直接启动价格磋商;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亦可省略磋商程序,直接按上述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以下情况海关可不进行价格质疑和磋商,直接依规定估价:
① 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其中一批已实施估价;
② 完税价格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低于人民币2万元;
③ 货物属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