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观光车归类决定:税则号列8703.1019
该商品符合《税则》税目87.03及“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描述,按规则一及六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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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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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为电力驱动的园区观光车,主要用于园林、景区等场所载人休闲。配备2.4KW电机,自调节后轮机械鼓式刹车,四座布局(前后各两个),装配草地专用轮胎,无封闭驾驶室。车身尺寸:长264.2cm、宽120.1cm、高200cm(带顶棚),转弯半径264cm,最高行驶速度19-24km/h,整车载荷362.9kg,总重量不超过0.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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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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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作为主要用途为载人的机动车辆,符合《进出口税则》税目87.03条文及相关注释中“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的定义。依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703.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