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2017年港澳CEPA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涉及香港、澳门多项货物原产地标准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
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12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现公布《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附件2),并对部分现行优惠措施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附件3、4),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零关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相关货物名称采用简化表述,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号所列商品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2011年第82号公告中《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的部分税号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修订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4.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附件1
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2
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3
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4
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本文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