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税款滞纳金减免操作新规
明确电子化申报流程及材料提交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为推进海关通关无纸化改革,规范税款滞纳金减免管理,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规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提交电子材料,并可在线查询办理进度。
二、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称“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主动披露相关规定,并按海关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通过执法系统上传电子材料的,文件格式须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执行。海关如需核验纸质材料,纳税人应予提交。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doc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部分附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