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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跨境电商】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慧通关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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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满满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政策解读

六部门联合发布新政,推动跨境电商规范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

一、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将试点范围扩展至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区域),持续释放政策红利,助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实施程序

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可依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此次调整意味着非试点城市原有的“1239模式”将逐步被“1210模式”取代。相较之下,“1210模式”对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免于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明令暂停或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商品除外),大幅提升通关便利性。

三、压实试点城市主体责任

各试点城市政府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规范有序运行。

四、强化监管连续性与稳定性

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严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及“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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