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操作认证程序解读
详解RCEP原产地证明、经核准出口商及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制度
RCEP原产地规则明确了申请原产地证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资格”的具体程序。其中,原产地证明制度与以往自贸协定存在显著差异,本文重点解读相关操作要点。
一、原产地证明形式
RCEP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有效期均为一年,且所载信息须满足最低信息要求。
(一)RCEP原产地证书
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依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各地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分会申领RCEP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二)RCEP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声明分为三类:
- 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 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允许无门槛自主声明,各缔约方过渡期为协定生效后10至20年;
- 进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目前仅日本允许实施,但不具备发起核查权限。
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
该制度通过区分企业资质,分阶段推行原产地自主声明。海关总署将在RCEP生效前发布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并建立统一数据库或平台,公示经核准出口商信息,便利企业享惠。
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是享受RCEP关税优惠的合法凭证,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即予实施。
三、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适用于中间缔约方对原产货物进行物流操作(如包装、仓储、贴标等)后仍保持原产资格的情形。
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可根据原始原产地证明签发背对背证明。该证明需符合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同等核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