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扩大单耗自核试点范围

发布时间:2017-06-28
为进一步深化加工贸易业务改革,深圳海关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单耗自核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耗自核定义
“单耗自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手册或电子账册执行过程中自主核定保税进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在报核前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管理模式。
二、参与试点条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参与试点:
(一)资信良好:企业信用状况为认证企业;生产工艺复杂、单耗波动大、单耗关系复杂的特殊行业(如金银珠宝加工)中的一般信用企业也可申请。
(二)管理完备:具备健全的单耗追溯制度,能通过原始资料实现从进口料件到出口成品的全程印证。
(三)信息透明:主动配合海关监管,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试点申请要求
企业应在办理手(账)册设立时提交书面报告,明确选择“报核前”申报单耗,并说明符合上述条件的具体情况。
联网监管企业应将电子账册表头“保税方式”代码类型设为“特殊行业”。
四、通关与申报
试点企业在进出口通关环节按现行规定办理手续。在报核前,应通过办理手(账)册变更方式如实申报单耗。涉及国家单耗标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退出机制
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单耗自核,或出现不再适用该管理方式的情形,将终止其试点资格。
六、单耗追溯制度要求
“单耗追溯制度”指可反映领料、耗料、退料及入库等各环节,具备单耗计算功能,并支持由成品反向追溯单耗的机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清晰的保税料件与成品对应关系,多层物料清单(BOM表)需逐层可溯;
(二)合理的工艺流程图或说明;
(三)客观量化的单耗计算方法、数据范围及统计周期;
(四)影响单耗变化的关键环节和因素。
企业须依法归档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供海关查阅。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7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