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简化机检查验货物签字流程
2017年9月1日起,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无需收发货人现场签字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环节,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第39号公告,明确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的签字要求。
对于经机检查验未发现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的货物,自2017年9月1日起,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不再强制要求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签字方式可选择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其中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
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