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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再读美国海关行政裁定

实务︱再读美国海关行政裁定 慧通关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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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是海关行政裁定的诞生地。

美国海关行政裁定实务解析:效力、复议与适用规则

深入解读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复议程序及特殊情形处理机制

N1

行政裁定的效力

行政裁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前尚未办结的相同进口交易,直至被修改或撤销。裁定对申请者具有约束力,申报时需提供裁定编号或副本。

其他进口商可参考他人裁定,但须确认其有效性。CBP可在无通知情况下修改不足60天的裁定;超过60天的,须经《每周海关公报》公告并征求公众意见后方可变更,新裁定于发布60天后生效。若裁定与法院判决、立法或总统令冲突,将依法自动失效。

行政裁定的复议与诉讼

申请人如认为裁定有误,可向RR总部提交书面复议申请,明确指出法律适用错误,并可引用同类先例。相关方亦可向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

裁定的更正与撤回机制

若裁定生效未满60天,CBP可直接发布新裁定予以替换。超过60天的,须在《每周海关公告》发布拟修改内容,接受为期30天的公众评议。CBP须回应所有意见,并在最终裁定中说明处理结果。最终裁定发布60天后生效。

若公众反馈显示拟定变更存在错误,CBP可撤回修改提议;若需重大调整,则重新发布公告和草案。

N2 相关适用问题

内部咨询申请流程

当进口商对口岸执行裁定方式有异议,或尚未取得裁定但不同意其处理方案时,可向货物抵达口岸提交书面内部咨询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交易完整描述、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法规依据、时间线说明,并声明该事项未在其他CBP机构审议中。口岸审核后如认定存在分歧,将转交RR总部处理。

RR总部将出具具有官方效力的指导性裁定,口岸须据此处理货物,并在60日内向进口商提供裁定副本。若内部咨询裁定有误,修正程序参照行政裁定修改规则,但仅适用于未来进口。

进一步抗议审查程序

进口商对口岸决定不服的,可就以下七类事项提出抗议:

①商品估价;

②税则分类、税率及税额;

③各类收费(含利息);

④货物拒入或拒放;

⑤进口清算、重审或修改(含1930年关税法第500、504条);

⑥退税请求被拒;

⑦依1930年关税法第502(d)条拒绝重清算。

抗议应通过CBP表格19向申报口岸提交。口岸将决定是否采纳抗议请求。同时或之后180天内,可向RR总部申请进一步审查,需提交四份副本。

申请材料须包含:抗议事项说明、进口商编号、是否已申请行政裁定或内部咨询、是否已在其他口岸或法院提出相同诉求,以及新的事实依据或法律论点。

申请还需证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①口岸决定与既有行政裁定相悖;

②涉及CBP或法院未裁决过的法律或事实问题;

③虽有先例,但能提供此前未提交的新证据或法律论证;

④RR总部曾以内部咨询形式拒绝答复。

RR总部将审查请求。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口岸处理;符合条件的,作出实质性决定,口岸须在60日内转达进口商。错误的抗议审查决定按裁定修改程序纠正,仅适用于未来进口。

N3

其他情况

未发布裁定但存在一致执法实践(Treatment)

若CBP虽未发布正式裁定,但在多个口岸对某类问题采取持续两年以上的一致处理方式,则构成“treatment”。任何改变该做法的决定,均须履行与修改行政裁定相同的公告与评论程序。

货物已到港但未申请裁定

进口商可选择:一是请求口岸申请内部咨询;二是等待口岸决定后提出抗议,并视情况申请进一步审查。所有程序须在口岸完成进口清算前180天内启动。

国内生产商的权利

国内制造商、生产商、批发商、工会及代表美国本土产业的贸易协会,若认为CBP在归类、估价或征税方面的裁定或抗议决定有误,可提交书面请愿书提出质疑。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17年第11期

编辑、发布: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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