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调整舱单监管新规:强化传输时限与数据完整性
五大重点解读水空运进出境舱单管理新要求
201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6号公告,对水路及航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舱单监管事项作出调整,进一步规范物流企业舱单传输行为。本次调整聚焦传输时限、数据字段、代码填制、AEO认证及货物描述等方面,提升物流监管信息化与可追溯水平。
舱单基本概念回顾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重要载体,主要包括进境原始舱单、出境预配舱单和出境装载舱单。舱单传输主体涵盖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船舶代理、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等。

一、舱单传输时限更严格,系统自动校验
公告明确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系统将自动校验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或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时间(空运)的时间差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进口舱单以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的时间为准,出口舱单以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时间为准。

二、舱单数据更全面,部分选填项转为必填
公告新增多项舱单主要数据必填项,包括收/发货人代码、装货地/卸货地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等,提升物流信息完整性和全程可追溯能力。
三、收/发货人代码填制规范化
收/发货人及通知人代码统一采用“代码缩写+企业代码”格式。具体规则如下:
- 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填写“USCI+代码”;
-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OC+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境外企业无法提供上述代码的,填写所在国法定注册代码,格式为“9999+企业代码”;
-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分别标注为“ID+身份证号”、“PASSPORT+护照号”或“8888+身份代码”。
四、增加AEO认证选填项,激励企业信用建设
AEO(经认证的经营者)是海关对信用状况良好、安全管理达标企业的认证资质。通过AEO认证的企业可享受国内通关便利及国际互认国家的优惠政策,被视为全球贸易“绿色通行证”。
此次调整增设AEO认证信息填报选项,鼓励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增强供应链安全。

五、货物简要描述须准确具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公告明确舱单中货物简要描述应包含材质、名称、用途、状态等关键信息,避免使用“铁制品”“电子产品”等笼统表述。例如,“铁管”因包含材质与用途可被接受,而“铁制品”则不符合要求。
海关已实施货物申报负面清单管理,强化申报准确性与监管针对性。
本文来源:海关发布,供稿:宁波海关,审核:海关总署监管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