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7号:调整口岸食品卫生监管相关文件
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修改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相关规定,在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件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检疫机构”统一修改为“海关”。修改后的样张详见附件1至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doc
2.出入境口岸卫生监督采样凭证.doc
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