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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司、政法司在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图文并茂)

海关稽查司、政法司在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图文并茂) 慧通关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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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稽查司、政法司在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图文并茂)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全面解读:信用监管迈向新阶段

新规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推动信用管理精细化、国际化

2018年5月16日,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政法司副司长葛燕峰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进行权威解读。该办法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顺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形势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持续推进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2014年实施的《暂行办法》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保障贸易安全便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加速推进、企业诉求增多以及AEO国际互认不断拓展,《暂行办法》已难以适应发展需要,亟需完善升级。

九大主要变化:制度更成熟、管理更精准

《信用办法》相较原《暂行办法》,主要有九方面改进:

  1. 名称中取消“暂行”,标志信用管理制度成熟化;
  2. 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运输企业、监管场所经营单位等;
  3. 新增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内容;
  4. 完善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机制;
  5. 细化认证企业标准,实行“1+N”模式(通用+分类标准);
  6. 优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7. 丰富信用管理措施;
  8. 规范认证中止、终止及管理措施暂停程序;
  9. 明确信用等级动态监控与调整机制。

扩大适用范围:覆盖全链条相关主体

除传统报关单位外,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来往港澳货运企业等均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重点人员的信用信息也将被采集和公示。

强化联合奖惩:让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海关已参与签署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截至解读时,已对来自税务、环保等部门的523家失信企业实施下调信用等级、严密监管等措施。《信用办法》将联合奖惩信息纳入法定管理范畴,实现“有法可依”,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真正实现诚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信用信息管理三大变化

  • 采集范围扩展:增加企业经营状况、行政许可、刑事处罚及重点人员信用信息;
  • 年报制度调整:企业年报由注册登记事项转为信用管理内容,并实施“多报合一”,减轻企业负担;
  • 建立异常名录:对未按时报送年报或失联企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认证标准更科学:“1+N”模式解决企业痛点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采用“1+N”模式,“1”为通用标准,“N”为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专项标准,涵盖报关企业、进出口收发货人、快件运营人、跨境电商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此举避免标准生搬硬套,提升认证科学性与公平性。目前新标准正在修订中,出台前仍沿用2014年版本。

认证企业享更多便利

一般认证企业:

  • 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低于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
  • 可申请降低担保金额,减轻资金压力。

高级认证企业:在享受上述措施基础上,新增6项便利:

  1. 查验率低于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
  2. 可申请免除担保;
  3. 减少稽查、核查频次;
  4. 可在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区前申报;
  5. 海关设立协调员提供专属服务;
  6. 享受AEO互认国家和地区通关便利;
  7. 享受国家相关部门守信联合激励政策;
  8. 国际贸易因不可抗力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失信企业认定更合理、惩戒更严格

认定标准优化:

  • 违规比例与行政处罚金额由“二选一”改为“双达标”才构成降级条件;
  • 取消报关差错率指标,避免“无心之过”导致降级;
  • 报关企业行政处罚门槛由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 新增因刑事犯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情形;
  • 企业失联超90日列入异常名录即可能认定为失信;
  • 取消因暂停报关业务直接降级的规定。

管理措施增至八项:

  1. 查验率不低于80%;
  2. 不享受无问题查验费用减免;
  3. 不适用汇总征税;
  4. 原则上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
  5. 加工贸易业务需全额提供担保;
  6. 提高稽查、核查频次;
  7. 实施国家层面失信联合惩戒;
  8. 其他海关规定措施。

此外,企业主动披露且被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的,不计入信用记录,鼓励企业“知错能改”。

认证程序更规范

  • 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的,终止认证程序;涉嫌违反监管规定被调查的,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
  • 海关稽查期间可中止认证,不代表负面评价;
  • 未通过认证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 高级认证企业降为一般认证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高级认证。

AEO互认进展与企业资质合并

截至2018年4月,中国已与8个经济体、3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AEO互认安排,包括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高级认证企业出口货物在上述地区可享通关便利。目前正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认合作。

全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约3120家,占注册企业总数0.28%;认证企业总数约3.6万家,占比3%。

自2018年4月20日起,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并入海关,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实现合并:

  • 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同步取得报关报检资质;
  •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同步获得双重资质;
  • 报关人员备案即具备报关报检资格。

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提交申请,纸质材料现场递交。目前业务运行平稳,预计年底前完成关检企业管理全面整合。

热点问答摘要

  • 动态监控得分不达标会否降级? 监控结果作为参考,不必然导致降级。
  • 何时适用新办法? 2018年5月1日后受理的申请适用新规。
  • AEO企业如何在国外享受便利? 向境外客户提供建立AEO编码(AEOCN+十位海关编码)、英文名称及地址,供其录入系统。
  • 是否有认证评分门槛? 海关未设分数门槛,但低分反映合规风险,建议自我评估达标后再申请。
  • 申请后能否撤回? 主动撤回视为未通过,1年内不得再申请。
  • 高信用企业委托低信用代理如何管理? 按“就低原则”实施监管,鼓励强强合作。
  • 高级认证企业多久重新认证? 原则上每3年一次,存在风险时可提前重认。
  • 年报何时报送? 自2019年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实现“多报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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