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这些规章为什么要修改和废止,海关总署政法司告诉你

这些规章为什么要修改和废止,海关总署政法司告诉你 慧通关
2018-05-08
10
导读:这些规章为什么要修改和废止,海关总署政法司告诉你

海关总署修改73部规章 5月1日起施行

涉及机构改革职责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与执法主体表述

海关总署于2018年4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38号令)和《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239号令),对因机构改革影响的73部现行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相关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共废止2部规章,集中修改71部规章。被整体废止的两部规章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由于海关总署已有适用于检验检疫业务领域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处罚相关规定,上述规章不再保留。

1

关于实施主体的调整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已划入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等职能统一由海关承担。据此,本次修订对相关规章中的执法主体作出统一调整:

  •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表述统一修改为“海关总署”;
  • 将“检验检疫机构”调整为“海关”,“直属检验检疫局”调整为“直属海关”,“分支机构”调整为“隶属海关”;
  • 对于原条文中并列出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的情形,仅保留“海关”作为执法主体。

例如,《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中关于“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的条款,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的表述,调整为“出境口岸海关负责”。

2

关于业务流程的优化

随着检验检疫职责并入海关,原属跨部门协作的流程转为内部作业机制,相关制度同步精简优化:

  • 取消重复告知程序:删除原规定中检验检疫部门书面告知海关或海关提请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等内容。如《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中“检验检疫部门责令销毁并书面告知海关”的规定,修改为“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或退运”。
  • 取消通关单签发要求:删除多部规章中关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的规定。例如,《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中“凭通关单验放”的条款已被删除。
  • 避免重复备案:对海关已有备案制度的领域,删除检验检疫环节的重复性备案要求。如《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备案登记”被整体删除,《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要求也予以取消。

此次规章修订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划入海关总署,相关法律法规需及时调整以保障执法合法性。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18年4月审议通过相关法律修改决定,为本次规章修订提供法律依据。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慧通关
1234
内容 2821
粉丝 0
慧通关 1234
总阅读34.3k
粉丝0
内容2.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