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规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52号)

为简化保税货物流转手续、提升管理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优化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推广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间保税货物流转(含设备结转)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或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业务,适用本公告。
二、保税核注清单填报要求
转入、转出企业协商一致后,按《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并符合以下规定:
- 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
- 关联清单编号:由转出企业填写对应转入企业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 关联备案编号: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
- 设备结转监管方式:应填写“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三、清单比对规则
转入与转出保税核注清单按10位商品编码汇总比对。编码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的,系统自动比对成功;比对不成功的,按前8位编码汇总比对,符合条件的转入人工比对环节。若编码不一致或法定数量不同,转出清单将被退单,双方需协商修改或撤销清单。
当双方对商品编码存在分歧时,以转入地海关根据归类规定认定的编码为准。
四、实际收发货管理
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经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进行实际收发货,并按规定办理卡口核放手续。
五、报关手续简化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流转双方无需再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如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设备底账监管年限调整
设备结转过程中,由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设备底账的监管年限截止日期。
七、其他情形参照执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可参照本公告执行。
八、实施时间及废止条款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试点的海关可参照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8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