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2018年7月起新增香港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根据CEPA补充协议,新增零关税货物范围与2018年版进出口税则一致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
(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现发布《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具体内容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采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新增享受零关税待遇的香港货物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所对应的商品范围保持一致。
附件: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