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管理新规
明确舱单传输时限与备案要求,提升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
(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海关总署就水路、航空运输方式下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发布公告。
一、提单定义明确
《舱单办法》中所称“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在船舶运输中分别指由承运人或船代签发的主提单(MASTER B/L)和由无船承运人签发的分提单(HOUSE B/L)。
二、备案管理要求
1. 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船舶运输企业,须委托已在海关备案的船代企业传输舱单数据。
2. 舱单传输人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将分支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经营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隶属海关备案。
三、过境、转运、通运货物信息传输规定
1. 过境货物:按《舱单办法》要求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2. 转运货物:需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及理货报告等电子数据。
3. 通运货物:暂不强制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相关企业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规章及附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和舱单电子数据。
五、出口货物运抵管理
采取边运抵边装船模式的出口货物,经海关现场验核后视为已运抵,须立即发送运抵报告。运抵报告发出后,货物应在3日内完成装载。
六、混合装载船舶舱单传输
同一船舶同时载有集装箱与非集装箱货物进境时,舱单传输人应分别按照集装箱船与非集装箱船的传输时限要求报送原始舱单数据。
七、空箱调拨数据管理
舱单传输人须向海关报送进出境空箱调拨电子数据;若实际装卸情况与申报不符,应及时办理电子数据变更手续。
八、施行与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第10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7月13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一、进出境船舶(含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时限
1. 预报动态:
- 载货船舶: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前;
- 空载船舶:在抵港或离港前。
2. 确报动态:
- 进境:抵港前;
- 出境:驶离时。
3. 抵港报:
- 进境: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
- 出境:无需提交。
4. 船舶进出境申报单:
- 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靠泊时;
- 出境:驶离锚地或离泊时。
(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1. 进境集装箱船:开始装船前24小时;经境外港口中转的,在最后一个中转港装船前24小时。
出境集装箱船:装船前24小时。
2. 进境非集装箱船:抵达第一目的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抵达前申报。
出境非集装箱船:开始装载前2小时。
3. 混合装载船舶:分别按集装箱与非集装箱要求传输。
4. 进出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开始装载前2小时。
5. 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
- 进境:开始装载前4小时;
- 出境:开始装载前4小时。
6. 空箱调拨:
- 进境空箱:抵达目的港前;
- 出境空箱:装船前2小时。
7. 境内港口转运:
- 进境货物:抵达卸货港前;
- 转运出境:装船前2小时。
二、进出境航空器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
(一)运输工具动态申报时限
1. 当日飞行计划:
- 进境:预计抵达第一目的港当日零时前;
- 出境:预计驶离出发港当日零时前。
2. 预报动态:
- 进境航程>4小时:抵达前4小时;≤4小时:起飞时;
- 出境:驶离海关监管地点前2小时。
3. 确报动态:
- 进境:抵达第一目的港后30分钟内;
- 出境:驶离监管地点后30分钟内。
4. 航空器进出境总申报单:
- 进境:抵达第一目的港后30分钟内;
- 出境:驶离监管地点前30分钟内。
5. 航班取消信息:在“当日飞行计划”之后、“确报动态”之前发送。
(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
1. 进境航班:
- 航程≤4小时:起飞前;
- 航程>4小时:抵达第一目的港前4小时。
2. 出境航班:开始装载货物前4小时。
(源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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