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美国大麦进口
明确检疫要求,确保输华大麦质量安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大麦进口。现将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指产自美国、输往中国且仅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的大麦籽实。
三、企业注册
输华大麦出口及仓储企业须由美国农业部(USDA)审核,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提供企业名单。经GACC注册的企业将在其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30类,包括:
麦类条斑病菌、燕麦全蚀病菌、小麦基腐病菌、麦类壳多胞斑点病菌、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大麦柱隔孢叶斑病菌、小麦全蚀病菌、阔鼻谷象、斑皮蠹属(非中国种)、黑森瘿蚊、黑角负泥虫、小麦粒线虫、剪股颖粒线虫、豚草、三裂叶豚草、细茎野燕麦、不实野燕麦、硬雀麦、匍匐矢车菊、蒺藜草属(非中国种)、南方三棘果、假苍耳、毒麦、刺萼龙葵、假高粱、黑高粱、独脚金属(非中国种)、苍耳属(非中国种)、大麦条纹花叶病毒、小麦线条花叶病毒。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产地管理
USDA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对小麦基腐病菌和麦类壳多胞斑点病菌进行监测,并及时向GACC通报疫情变化。出口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有害生物发生风险,必要时提供防控信息。
(二)加工储运要求
输华大麦在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入植物残体、杂质、危险性杂草种子及土壤,确保清洁安全。
(三)离境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须按国际标准进行熏蒸处理,防止活虫(特别是仓储害虫)携带,避免熏蒸剂残留污染;运输工具须彻底检查,发现有害生物或检疫物需清除后方可装运。
2. USDA应在出口前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证书须列明出口企业、仓储企业名称及熏蒸处理参数。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输华大麦可从GACC指定的粮食进口口岸进境,并在符合植物检疫条件的指定企业加工。
(二)证单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性、出口及仓储企业是否注册、是否持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 进境大麦须按规定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2. 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植用途。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如检出第四条所列有害生物,经有效处理后可入境;无有效处理方式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其他不符合项按相关规定处置。若多次违规,GACC将暂停相关企业资质;严重违规时,中方保留暂停美国大麦进口的权利,直至USDA完成溯源并整改。
七、回顾性审查
根据疫情动态和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在USDA协助下派员赴美,对输华大麦的有害生物控制与检验检疫管理情况进行实地审查。
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