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废止防疫物资进口通关便利政策
自2021年7月15日起,海关总署正式废止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进口防疫物资通关便利措施,相关企业需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2021年进口防疫物资废除公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原涉及的快速通关、先登记放行后补手续等便利措施不再执行,相关进口业务统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该公告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2020年17号进口防疫物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保障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海关总署曾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第17号公告,明确对进口捐赠的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设立绿色通道,实行快速验放。
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减免税及监管证件手续;涉及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医用物资,凭医药主管部门证明可先行放行。
该政策随疫情形势变化已于2021年7月15日废止,相关进口操作回归常规监管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