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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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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新规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进物流便利化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限、数据项及填制规范

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本公告要求(详见附件1至15),向海关申报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

二、简化进出境船舶境内续驶申报

进出境船舶办理进境申报时,须规范填报航次摘要、船上非旅客人员名单及物品清单;若境内续驶相关信息无变化,无需重复申报。

三、调整境内沿海港口空箱调运申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境内沿海港口间调运周转或租用空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仅需向调出地海关申报沿海空箱调运电子数据,免于向调入地海关申报。

四、推行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结关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或旅客全部上下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发送电子结关通知,准予运输工具驶离。

对改营境内运输、进境后停驶等仅进境的运输工具,在完成货物卸载或旅客下船(机)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提交电子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后,发出电子通知,解除海关监管。

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运输工具,在完成报关放行手续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提交电子结关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解除监管。

五、简化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船舶申报

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进出境水路定期客运航线船舶,免于申报每航次抵港航行计划、抵港预报动态、进境预申报单和离港航行计划。运输工具负责人只需申报每航次的抵港确报、离港确报、进境(港)申报单和出境(港)申报单,并在每日航班开航前申报当日航行计划,于每日最后一次出境航次完成后提交结关申请电子数据。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doc

2.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

3.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数据项.xls

4.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单数据项.xls

5.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供退物料申报数据项.xls

6.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结关申请数据项.xls

7.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国内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单数据项.xls

8.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卫生证书申请数据项.xls

9.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删改申请数据项.xls

10. 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1. 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

12. 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数据项.xls

13. 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单数据项.xls

14. 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结关申请数据项.xls

15. 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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