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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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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的公告

优化电子数据申报要求,明确货物运输批次号与舱单传输规范

为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申报与传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数据项与填制规范
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公告附件1至13所列数据项和填制规范,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货物运输批次号
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进出境的标识。同一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可对应多份总运单,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由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须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舱单传输单元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以总运单为单位,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及其他相关电子数据。

四、进境承运确报
进境承运确报新增“途经国或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健康状况”“是否接种疫苗”等数据项。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过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一次性提交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需删除进境承运确报数据时,应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位操作。

五、出境承运确报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过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及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需删除出境承运确报数据时,应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位进行。

六、过境货物
舱单传输人应按相关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七、集中申报货物
凭清单进出境的集中申报货物,舱单传输人应按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八、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舱单传输人应按规定传输跨境快速通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九、空载运输工具
未载货物或仅载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无需传输舱单数据,只需一次性申报公路车辆进出境申报单及确报电子数据。

十、海关货物通关代码说明
RD01:公路口岸直通模式(口岸办结手续,不卸货)
RD02:公路口岸直通转关模式(办理转关,不卸货)
RD03:进境卸货模式(在口岸卸货并办结手续)
RD04:进境卸货转关模式(在口岸卸货并转关)
RD05:进境掏箱模式(掏箱后散装提离)
RD06:进境掏箱转关模式(掏箱后转关,散装提离)
RD07:进境卸箱模式(卸箱后继续以集装箱方式提离)
RD08:进境卸箱转关模式(卸箱后转关,集装箱提离)
RD09: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非过境快通货物)
RD10:进出境空车模式(无货物及集装箱)
RD11: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直通模式(不卸箱)
RD12:暂时进境空集装箱卸箱模式(需在口岸卸箱)
RD13:非贸方式直通模式(非报关单方式申报)
RD14:出境散装货物装车模式(口岸装散货出境)
RD15:出境集装箱货物装车模式(口岸装集装箱出境)
RD16:过境货物跨境快速通关模式
RD17:整车暂时进出境车辆自驾通关模式
RD18:边民互市货物直通模式

十一、海关反馈信息
海关接收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等数据后,以总运单为单位反馈审核结果(接受/不接受及原因)。传输人应根据不接受原因核查更正,并重新传输。若海关通知不准卸载,该总运单全部货物不得卸载。

十二、预配舱单自动清理
对超过申报时间1个月且未传输进出境确报、未实际进出境、未传输运抵报告、理货报告,也未办理货物申报手续的预配舱单,海关将自动清理。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原始舱单数据项.xls
2. 进境承运确报数据项.xls
3. 预配舱单数据项.xls
4. 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数据项.xls
5. 理货报告数据项.xls
6. 运抵报告数据项.xls
7. 落装申请数据项.xls
8. 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xls
9. 装箱清单数据项.xls
10. 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1. 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数据项.xls
12. 进出境挂车备案数据项.xls
13. 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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