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符合要求的坦桑尼亚大豆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大豆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3. 中方与坦桑尼亚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产自坦桑尼亚、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学名:Glycine max,英文名:Soybean),限非转基因,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产地
坦桑尼亚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大豆不得携带以下14类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2.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3. 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4. 苜蓿花叶病毒(Alfalfa mosaic virus)
5.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6.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7.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8. 毛叶刺苞果(Acanthospermum hispidum)
9. 黑蒴(Alectra vogelii)
10. 绿穗苋(Amaranthus hybridus)
11. 南方三棘果(Emex australis)
12. 宽叶酢浆草(Oxalis latifolia)
1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14. 印加孔雀草(Tagetes minuta)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管理:坦方应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并监督实施。
(二)注册登记:出口及仓储企业须经中方注册登记,名单由坦方提前提交。
(三)加工储运: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四)产品要求:不得携带活虫、土壤、植株残体,不得混入其他谷物或杂质,须使用集装箱密闭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坦方应对每批货物实施检疫,合格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现活虫需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进口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大豆须在指定监管场所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证单核查:核查许可证、企业注册信息及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进口大豆须在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检出关注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可进境;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严重违规时,中方将暂停相关企业或产区进口,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