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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2020年第102号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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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优化进口电池等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

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企业可自愿提交质量安全自我声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按照自愿原则,声明所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二、对于已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在实施合格评定时,将重点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商品,同步验核电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于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继续沿用现行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适用商品目录.xls 2. 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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