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模式
符合条件的供水单位可实行开放式申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工作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际航行船舶饮用水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饮用水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海关对供水单位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开放式申报: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并通过运输工具查检合一系统备案;
(二)水源来自市政管网或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三)企业信用良好,无失信、造假记录;
(四)管理制度健全,人员培训到位,操作规范;
(五)涉水设备符合水质安全要求;
(六)近一年内至少有1次水厂出具的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结果达标且供水管道、供水点未检出军团菌;
(七)口岸供水点出水口具备防止病媒生物藏匿孳生和污水积存的条件;
(八)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均为良好;
(九)向海关提交饮用水安全承诺书。
三、已获卫生许可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供水单位,按《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行申报。
四、国际航行船舶选择实行开放式申报的供水单位,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海关申报,并在离港时补交材料。
五、实行开放式申报的供水单位,在向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前免予申报。
六、海关在监管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将暂停其开放式申报资格:
(一)存在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
问题整改并经海关认可后,可恢复申报资格。
七、供水单位须持证经营,建立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保供水安全。
八、发现饮用水污染或不符合卫生标准、危及健康的情况,供水单位及船舶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海关,并按预案科学处置。
九、供水单位应严格按规程供水,开展水质快速检测,做好记录并保存至少三年。
十、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台账,定期向海关报备。
十一、往来港澳台船舶供水参照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