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在综合保税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
优化贸易便利化,提升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加快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全面推行“四自一简”监管改革,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一、综保区内企业可适用“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相应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二、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纳入“四自一简”监管模式。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备案商品信息;除系统提示需人工审核外,自动完成备案。
四、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在核销盘点前告知海关。
五、企业自行核定保税货物耗用情况,如实申报并办理核销手续,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对需缴税的保税货物,企业可通过“自报自缴”方式自主补缴税款。
七、海关简化相关业务核准流程,企业可一次性办理分送集报、设备检测、维修及模具外发等备案事项;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一)不再符合信用条件;
(二)因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或侦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