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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 报关宝典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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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携带宠物入境最新检疫管理规定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宠物入境条件、隔离要求及分类管理措施

为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一、入境宠物限带规定
仅允许携带犬或猫入境,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人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须植入有效电子芯片。

二、隔离检疫要求
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隔离场所接受30天隔离(含截留时间),并从具备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海关对隔离期间的宠物实施监督检查。

符合以下情形可免于隔离检疫:

  • 来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且现场检疫合格;
  • 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0.5IU/ml)且现场检疫合格;
  • 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使用者证明与专业训练证明且现场检疫合格。

指定国家或地区名单、采信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名单、具备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名单以海关总署公布为准。

三、不予放行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依法予以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 携带宠物超过限额;
  • 无法提供有效检疫证书或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
  • 需隔离检疫但从未配备隔离设施的口岸入境;
  • 隔离检疫不合格。

对仅缺少疫苗接种证书的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经申请可在有资质机构补种狂犬病疫苗。

被责令限期退回的宠物,携带人须凭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并带离出境;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说明
具体检疫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附件文件。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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