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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9号) 报关宝典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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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往港澳小型船舶海关监管办法(已修订,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规范小型船舶备案及监管要求

(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令第69号发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制度已修订,本文作废,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登记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办理登记备案时,由船舶经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船舶正面及两侧彩色照片各三张,以及以下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 (一)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二)船舶检验证书;
  • (三)船员清单;
  •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
  • (五)船舶国籍证书;
  • (六)担保文件(海关监管风险担保书);
  • (七)海关所需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 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隐蔽空间用于藏匿物品。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船舶,不予备案。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海关核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和《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简称《海关监管簿》)。

第七条 若小型船舶需在其他关区港口装卸进出境货物,企业须凭交通主管部门及原注册海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海关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未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小型船舶,不得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第九条 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备案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年审:

  • (一)年审报告书;
  • (二)备案证书;
  • (三)《海关监管簿》;
  • (四)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文件。

年审报告应包括上年度货运量、航次情况、守法记录及经营管理状况等内容。未按时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

第十条 小型船舶企业在备案信息如船舶名称、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发生变更时,须向原备案海关及异地备案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参与走私且情节严重的,收回《备案证书》和《海关监管簿》,并通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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