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符合检疫条件的大麦允许进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公布《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大麦允许进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哈两国签署的关于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用于加工而非种植用途的春大麦。
三、出口与仓储企业注册
哈方应对其输华大麦的出口及仓储企业进行考核,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并向中方提交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或检查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 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Trogoderma spp. (non-Chinese)
- 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
-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
- 黑高粱Sorghum almum Parodi
- 苍耳属(非中国物种)Xanthium spp. (non-Chinese species)
- 具节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 Horst
- 菟丝子属Cuscuta spp.
- 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L.
- 假苍耳Iva xanthifolia Nutt.
- 节节麦Aegilops squarrosa L.
- 豚草属Ambrosia spp.
- 假高粱及其杂交种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 宽叶高加利Caucalis latifolia L.
- 欧洲千里光Senecio vulgaris L.
- 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Durien
-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L.
五、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 哈方应对大麦从种植到出口的全过程实施监管。
- 输华大麦须产自小麦矮腥黑穗病非疫区,该非疫区由中哈双方共同认定并按国际标准维护。
- 哈方应在生长季开展病虫害监测,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并及时通报疫情信息。
- 出口前应通过过筛清杂等方式去除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等杂质,不得与冬大麦或疫区大麦混存混运。
- 运输方式应为袋装、密闭散装集装箱或粮食专用车,防止途中撒漏。
- 运输工具所用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15标准,禁止使用其他植物性铺垫材料。
(二)出口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 出口前须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在认可实验室检测是否携带法国野燕麦。
-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须经熏蒸、消毒或除杂处理,达标后方可出口。
- 每批货物须随附符合ISPM12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产区,并包含特定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列明的要求,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 进口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大麦须从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证单核查
-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 确认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
- 核查是否持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与监管
- 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第四、第五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 进口大麦须在海关监管下运输、储存和加工,严禁作种植用途,全程防止撒漏。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检出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整批退货或销毁,中方将暂停进口直至风险排除;
- 发现第四条所列活体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形,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中方将视违规严重程度通报哈方,并可能暂停相关企业资质或整体输华贸易。
七、过境检验检疫
经中国境内转运至第三国的哈萨克斯坦大麦,须符合目的地国质量安全要求及中国过境检疫规定,从允许的边境粮食口岸进出境。
首次过境前,货主或代理人需制定含运输工具、路线、应急方案等内容的过境计划,并报中国海关批准。
过境期间必须使用密闭集装箱或粮食专用车运输,不得擅自更换包装或运输方式,确保密封防撒漏。如发生异常,须立即报告当地海关并接受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