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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5号) 报关宝典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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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75号(1999年发布,已修订作废,供参考)

第一条 为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将保税料件加工后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进一步加工并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第三条 企业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须事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实际货物结转。

第四条 海关实行结转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的,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

第五条 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

  • 转入、转出地海关已实现加工贸易合同数据联网管理;
  • 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
  • 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缴纳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的保证金;
  • 因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且转出地海关已收取等额保证金;
  • 结转货物所属合同已实行全额保证金台账“实转”;
  • 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六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手续:

  1. 转出企业凭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申请表》(一式三联)、《登记手册》及购销合同等向转出地海关申报。海关审核后通过网络传输数据至转入地海关,并留存一联《申请表》,另两联交企业。
  2. 转入企业持《申请表》第二、三联填写本单位信息并盖章,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手续。
  3. 转入地海关核对转出地传输数据与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签注意见并确定是否按计划执行。审批完成后留存第二联,第三联交企业用于报关。按计划执行的,双方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签章。结转完成后,凭《登记手册》《申请表》《登记表》及合同等在转入地海关集中报关,海关在全部结转完毕后返还进出口报关单。非计划内结转须逐批报关。

第七条 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手续:

  1. 转入、转出企业分别凭《申请表》《登记手册》和合同向主管海关申请,海关留存第一联,其余两联交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2. 转入企业先向转入地海关申请转关,海关批准后留存第二联,第三联交企业,并开具《转关联系单》送转出地海关。
  3. 转出地海关核对转入地传输数据与《转关联系单》无误后,按转关规定监管运输,并反馈数据至转入地海关,留存第二联,第三联交企业。
  4. 转出地海关根据关封回执和反馈数据确认实际结转数量,在《申请表》上批注并累计结转量;转出企业应汇总数量后集中报关。
  5. 货物抵达转入地海关后,海关须核对单证、数据或关封,并实施查验与监管。
  6. 转关运输须由海关核准的承运企业承担。A类或B类企业管理的企业,经海关同意可使用符合监管要求的自备车辆或指定运输工具,企业与承运人共同对海关负责。

第八条 同一货物在转入、转出地海关商品编码不同,或名称、价格不一致的,由转入地海关先行办理结转手续并反馈情况;差异较大的,由两地海关协商解决。

第九条 《申请表》由海关统一编号,格式为“年号+关区号+转入(或转出)+顺序号”,例如:“19996006转入001”。

第十条 结转产品可参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结海关手续后,海关可按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 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存在走私或违规行为的,主管海关将依照《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理,并通知相关海关开展调查和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
  2. 《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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