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办法
1998年发布,现行制度已修订,本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未经邮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承运私人信件。
第四条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收取规费及监管手续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快件,海关可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其法律效力等同于书面报关。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六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备案,须具备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 企业章程;
- 与境外合作方的运输合同或协议;
- 专用监管仓库图纸;
- 海关所需的其他文件。
所在地海关应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60日内作出批复。获批后,运营人凭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备案,领取《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第七条 海关实行年审制度。运营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运营报告。逾期未审或审验不合格者,备案证书自动失效,其所承运快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
第八条 运营人须取得备案证书且配备持证报关员,方可办理快件报关。取得证书后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证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运营人变更已备案内容,须凭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书面报告所在地海关,经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 快件分为四类:
- A类:免税的无商业价值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 B类:限值内免税的个人物品;
- C类:超过免税限值但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应税物品(不含限制类商品和配额管理商品);
- D类:前三类以外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上述分类适用于进境和出境快件,对应不同报关程序。
第四章 报关要求及规定
第十二条 快件的申报和查验应在海关办公时间及指定监管场所进行。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并获海关同意。
如需海关驻场监管,运营人应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第十三条 进境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报关;出境快件应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完成报关。
第十四条 运营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 及时提交报关所需单证,如实申报;
- 通知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进出口税款;
- 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用监管仓库,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派送或转运;
- 配合海关查验,负责快件搬移、开拆与重封;
- 发现禁限物品应立即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A、B、C类快件报关规定如下:
- A类:凭KJ1报关单、总运单及分运单办理;
- B类、C类:分别凭KJ2、KJ3报关单、总运单、分运单及发票办理。
海关可根据需要,在放行前要求提供详细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D类快件应按进出口货物申报,提交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
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以专差方式承运快件的运营人,须按第二章规定办理备案审批。经批准后,由所在地海关核发《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凭此办理报关。
专差快件应在指定口岸进出境,并遵守第四章报关规定。
第十八条 运营人须将专差快件的进出境时间、路线、运输工具班次及专差信息报海关备案。变更须提前15日报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专差快件应使用专用包装,外包装须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物品按相关规定验放:
- 个人自用物品;
-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公私用物品;
- 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公私用物品;
- 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术语解释:
- 进出境快件:指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进出境物品或货物;
- 专差快件:指由专人押运方式承运的进出境快件;
- 运营人:指境内依法注册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
- 监管时限: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入境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申报起至离境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