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符合要求的塞尔维亚乳品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塞尔维亚乳品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关于塞尔维亚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条件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乳品进口。现将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塞两国关于输华乳品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包括以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的乳制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设施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塞尔维亚官方批准并获得中方注册,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动物检疫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采集生乳前至少一个月,农场无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采集时农场无炭疽临床症状。
(三)农场无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羊天花、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四)农场受塞尔维亚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管理部监管。
(五)农场及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情被实施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巴氏杀菌乳及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须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乳品应随附塞尔维亚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须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外包装须使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标签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并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全过程应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