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禁止从印度输入猪及产品公告
2020年5月2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印度阿萨姆邦发生7起非洲猪瘟疫情。为防范疫情传入,保障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等)上发现来自印度的猪、野猪及其产品的,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印度猪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予以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与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加强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