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明确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及适用条件
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目录下鼓励类项目的税收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和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外,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项目确认文件的规范要求
对于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其“项目产业政策条目”应填写“第一类 鼓励类”中对应的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代码由“V”和4位数字组成),如“农田建设与保护工程(含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田整治等),土地综合整治(V0101)”;“项目性质”统一标注为“国内投资鼓励项目(M)”。
三、过渡期政策衔接
对于2020年1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若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配件,可继续享受免征关税、照章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但项目单位须在2021年1月1日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或直属海关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且文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填写。
上述项目若同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项目单位也可凭依据新目录出具的确认文件办理减免税审核手续。
四、在建项目政策适用
对于2020年1月1日前已审批但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在建项目,若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范围,其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配件可参照新政策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