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符合检疫要求的蒙古面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面粉可进口至中国。现将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蒙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指在蒙古境内以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或黑麦(Secale cereal L.)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可食用精细粉状食品。
三、生产设施要求
生产企业须符合议定书要求,经蒙古方推荐并获中方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产品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规,不得携带斑皮蠹属(非中国种)、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产地要求
原料小麦和黑麦应产自未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的地区。
六、生产要求
- 蒙方需定期对原料产地开展疫情监测,发现疫情须立即通报中方,并暂停疫区面粉出口。
- 应对输华面粉生产企业进行斑皮蠹属(非中国种)监测与诱捕。
- 原料须检测腥黑粉菌属亚种(Tilletia ssp.),检出者不得用于生产输华面粉。
七、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彻底检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虫、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有害物。
八、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产品出口前须由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检验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品种和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该批面粉符合于2020年9月15日在乌兰巴托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面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
九、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十、包装要求
包装材料应全新、干净、卫生,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无有害生物或物质污染。每件包装须清晰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标识,以及原料产区、面粉种类、批次号、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名称及地址等信息,可通过标签形式粘贴。
十一、其他
输华面粉须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