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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42号)

关于防止越南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42号) 报关宝典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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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从越南输入猪及野猪产品以防非洲猪瘟传入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动植物检疫公告

2019年2月20日,越南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发生3起非洲猪瘟疫情。目前,我国未与越南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口准入协议。为防范疫情传入,保护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旅客携带方式将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越南的猪、野猪及其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越南猪类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六、各海关单位及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检疫、防疫与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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