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新政实施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免税范围及管理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原《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规范慈善捐赠物资进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指非营利性的社会慈善与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方式开展的以下活动:
-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
-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 (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 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受赠人包括:
-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
-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以人道救助或慈善发展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相关民政部门应出具符合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免税物资范围包括:
- (一)衣物、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等生活必需品;
-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不含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
- (三)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资料(医疗类进口须符合相关部门规定);
-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及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学习用品等。其中教学仪器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设备;一般学习用品包括文具、教具、体育用品、玩具、模型、标本、实验室器皿试剂、校服及书包等;
-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如空气质量监测与治理设备、水质监测与污水处理设备、应急监测仪器、固废处理设备、辐射监测设备、生态与噪声监测设备及实验室分析仪器;
-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慈善用途物资。
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税的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原材料及半成品。捐赠物资应为未使用物品(食品、药品须在保质期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社会道德或含有政治渗透内容的违禁品。
第七条 国际及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时,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器械及消耗性医用卫生材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海关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监管。
第九条 属于配额、登记或许可证管理的进口物资,受赠人须依法申领相关证件,海关凭证验放。
第十条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应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免税物资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