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要求
未按时申报将加收滞纳金,新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与纳税程序,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操作要求。
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五十一条定义;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指按照该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部分。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报报关单时,须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如实申报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凡存在直接或间接向卖方及相关方支付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均应在该栏目填报“是”;不存在的,填报“否”。
三、若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应将金额填入报关单“杂费”栏,不计入“总价”栏。海关以货物申报进口当日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四、若申报进口时尚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义务人应在每次实际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后续申报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申报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填“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按原进口货物填写,“法定数量”填0.1,“总价”填本次支付金额,“毛重”和“净重”均填1。海关以办理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五、未按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自税款缴纳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已如实填报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后续申报的,滞纳金自申报截止日起计算,标准同上。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依照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和2017年第32号公告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中关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填制规范同时废止,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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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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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类型 |
☐ 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 ☐ 商标权 ☐ 著作权 ☐ 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 |
是否已经过海关审查确定 |
☐ 是 ☐ 否 |
是否已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 |
☐ 是 ☐ 否 |
价格预裁定决定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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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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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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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起始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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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终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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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许可方或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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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被许可方或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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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方式 |
☐ 一次性支付 ☐ 定期支付 ☐ 其他支付方式 |
本次支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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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支付计提周期 |
个月 |
本次支付对应的计提周期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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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材料清单(有关材料附后): ☐ 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 ☐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 ☐ 特许权使用费发票 ☐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 ☐ 代扣代缴税款纳税凭证 ☐ 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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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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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申报内容是否需要海关予以保密?c 是 c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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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申明对本申报表各项填报内容及随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人: |
填报说明:
1.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和“币制”为必填项。
2.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类型”为必填项。
3. “是否已经过海关审查确定”“是否已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价格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非必填项;如已办理相关手续,需勾选并提供资料。
4. 合同编号、签订时间、执行起止时间、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信息等为必填项。一次性支付的,合同终止时间与起始时间相同;无明确终止时间的,按起始时间后10年填写。
5. “支付方式”和“本次支付时间”为必填项。“定期支付”还需填写计提周期及对应起止时间。
6.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多份报关单需说明分摊方法及依据);
-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
- 代扣代缴税款纳税凭证;
-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关联性及支付是否构成销售条件的书面说明。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