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检疫要求公布
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明确检验检疫、运输及入境口岸等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水果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水果通过第三国过境进出口。具体检疫要求如下:
一、适用“过境第三国”方式进出口的水果,须为已获进口国检疫准入的产品。
二、出口国主管部门应在产品出口前按双方协议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三、进出口水果须采用密闭集装箱(含冷藏箱等密闭容器)运输,集装箱编号及封识号须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开箱,确保封识完好。
四、中国输往乌兹别克斯坦的水果,可通过多斯洛克、亚乐拉玛、塔什干、沃依别克和科勒斯五个口岸入境。
五、乌兹别克斯坦输往中国的水果,可从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和伊尔克什坦三个口岸入境。
六、水果抵达入境口岸后,进口国主管部门将查验集装箱及封识状况、相关单证,并依协议实施植物检疫。
七、若发现不符合协议或检疫要求的情况,将按规定处理;伪造或无效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将被退回;如出现货证不符、封识破损或混入其他来源产品,该批货物将予以退回或销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