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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5号关于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5号关于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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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美国大麦进口

进口须满足植物检疫要求,不得作种植用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大麦进口。进口美国大麦的植物检疫要求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指产自美国、输往中国且仅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的大麦籽实。 三、企业注册 输华大麦出口及仓储企业须经美国农业部(USDA)审核,并由USDA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提供企业名单。经GACC注册的企业将在其官网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包括麦类条斑病菌、燕麦全蚀病菌、小麦基腐病菌、大麦柱隔孢叶斑病菌、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等30种病菌、害虫及杂草。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产地管理:USDA应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对特定病菌进行监测,并及时向GACC通报疫情变化;确保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有害生物发生。 (二)加工储运:出口企业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须采取有害生物防控、筛选、过筛等措施,防止混入植物残体、杂质、危险性杂草种子和土壤。 (三)离境前检疫:出口前须按国际标准熏蒸,防止活虫携带;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美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列明出口企业、仓储设施名称及熏蒸处理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进口商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大麦须从GACC允许的粮食进口口岸进境,并在指定企业加工。 (二)证单核查: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出口企业是否注册、是否具备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进境后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运输、储存、加工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有效处理后可入境;无有效处理方式则退回或销毁;多次违规将暂停相关企业资质;严重违规情况下,中方保留暂停进口权利,直至美方完成整改。 七、回顾性审查 GACC将根据疫情动态和口岸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可派员赴美对输华大麦的检疫管理情况进行实地审查。 附件:进口美国大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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