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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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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缅甸大米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灌溉部关于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缅甸大米准予进口。现将进口缅甸大米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缅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在缅甸境内生产、加工的经碾制加工的大米,涵盖精米和碎米。

三、生产设施要求

缅甸大米出口、加工及仓储企业须由缅方推荐,并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后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1. 进口大米应符合中缅两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由缅方实施检疫并合格。
  2. 不得携带谷斑皮蠹、阔胸扁谷盗、四纹豆象、刺蒺藜草、飞机草、弯叶独脚金、假高粱、甜根子草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 不得含有稻壳、糠、茎秆、残叶、杂草籽、其他植物残体或土壤颗粒等杂质。
  4. 出口前须进行熏蒸处理,确保无活体昆虫(特别是仓储害虫),并随附熏蒸处理证书。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大米须随附缅方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须包含以下声明内容(中文或英文):“该批大米符合《缅甸大米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大米应符合中国与缅甸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七、包装要求

大米必须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标准的新材料包装,且未被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每个包装上应清晰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字样,并标明大米品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注册代码及地址。

八、运输工具要求

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检查、消毒和杀虫处理,确保其清洁卫生,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稻谷、枝叶、杂草籽或土壤颗粒。

九、其他事项

已注册的缅甸大米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及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6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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