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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报关宝典
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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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检疫风险分析管理办法

为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及生态环境,海关总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署令238号修改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外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业生产安全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进境植物及相关产品的风险分析工作。

第四条 风险分析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
(二)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准则和建议;
(三)透明、公开和非歧视性;
(四)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条 当国际标准无法满足我国农、林业或生态环境必要保护水平时,海关总署可基于科学风险分析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第六条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风险分析启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三个阶段。

第七条 风险分析完成后应提交报告,重要报告须由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风险分析启动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海关总署可启动风险分析:
(一)某国首次申请向我国输出特定植物或植物产品;
(二)某国申请解除禁止进境物限制;
(三)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
(四)我国海关在进境物中截获可能构成威胁的有害生物;
(五)国外发生植物疫情并可能威胁我国农林业或生态安全;
(六)修订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或禁止进境物名录,或重大调整检疫措施;
(七)其他需开展风险分析的情况。

第九条 首次输出植物或申请解禁的国家,其官方检疫部门应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申请时间、资料完整性、国外疫情变化及检验检疫管理情况确定分析优先顺序。

第十一条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情形的,由海关总署自行启动风险分析。

第十三条 启动风险分析前应核查是否已进行过类似分析。若已有分析且仍有效,则不再重复开展。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采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结合的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旨在确定有害生物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并评估其传入、扩散可能性及潜在经济影响。

第十六条 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考虑:
(一)分类地位及国内外发生、分布、危害与控制情况;
(二)具备定殖和扩散能力;
(三)可能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或环境影响。

第十七条 传入与扩散可能性评估应考虑:
(一)传播途径、存活条件、管理措施有效性、寄主适生性、栽培技术及防控手段;
(二)自然扩散能力、地理屏障、商品流通路径、用途、媒介及天敌因素。

第十八条 潜在经济影响评估包括:
(一)直接影响:寄主损害程度、产量损失、繁殖速度、防治成本、生产方式改变及环境影响;
(二)间接影响:市场波动、投入成本变化、质量下降、防治对环境的影响、根除难度与成本、研究资源需求及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可根据需要要求输出国补充技术信息,派遣技术人员赴境外考察,必要时可与外方专家开展技术交流或合作研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与我国适当保护水平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措施合理、有效、可行。

风险管理是指评价并选择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风险的决策过程。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提出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
规定种植、收获、加工、储存、运输环节的检疫要求;
实施适当的除害处理;
限定进境口岸及使用地点;
采取隔离检疫或禁止进境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境外发生重大疫情可能传入我国,或进境检疫发现重要有害生物时,海关总署可依据初步分析采取紧急临时措施,并随后完善信息、开展进一步风险分析。

第二十三条 拟定风险管理措施应征求相关部门、行业、企业、专家及WTO成员意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措施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应及时通报WTO;必要时通知相关国家官方植物检疫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进境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携带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术语解释:
“禁止进境物”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或公告禁止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存在于种植材料中,危及其预期用途并产生不可接受经济影响而受管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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