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发布
明确设立、验收及监督管理要求
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具体包括:
- 进境肉类
- 冰鲜水产品
- 粮食
- 水果
- 食用水生动物
- 植物种苗
- 原木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 其他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
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多种类型的,应集中或相邻规划建设,形成综合性监管场地,实现集约化监管。
立项与评估
地方政府需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统筹规划与建设。具备条件后,函商直属海关提出评估意见,经初审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复。
立项材料应包括:外向型经济与口岸发展规划、市场需求与效益分析、联防联控制度、建设规划及土地环保评估等。
直属海关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审核,必要时开展实地评估。海关重点评估口岸开放情况、监管能力、实验室检测能力和场地布局必要性。
自海关总署同意立项起2年内须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逾期未申请的,立项自动失效。
预验收与总署验收
申请预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 场地符合监管设置规范,具备查验、检验、检疫条件;
- 主管海关监管能力满足业务需求;
- 地方政府已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申请单位提交《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开展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通过预验收或整改完成后,直属海关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
海关总署组织或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验收,程序包括资料审核、实地验核、内部评议和现场反馈。验收通过并经批准后,相关信息将纳入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在海关官网公布,方可正式开展相关业务。
监督管理
经营单位名称变更或地址因行政区划调整的,应在1个月内向直属海关报告,并由其报备海关总署。
场地改扩建影响海关监管的,须事先报备,直属海关可视情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项目完成后需重新申请验收。
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经营的,应向直属海关申请,经确认无未办结海关手续后,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备案。
直属海关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项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暂停海关作业并报备总署。整改完成后经审核方可恢复业务。
海关总署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年度抽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组织实地验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单中删除并公布:
- 造成重大疫情扩散或食品安全事故;
- 风险防控能力不达标且整改仍不合格;
- 被暂停作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 年度抽核严重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整改;
- 主动申请退出并获同意;
- 连续两年未开展相关业务;
- 发生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
- 经营单位依法终止。
重新申请与附则
出现以下情况需重新申请立项:
- 经营单位变更;
- 立项批复后2年内未申请预验收;
- 已被移出名单后拟重新运营。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再次使用前须经直属海关验收。
非国家隔离检疫场可不提供地方政府可行性评估和立项申请。
本规范施行后,《质检总局》关于食用水生动物、肉类、植物种苗、粮食等指定口岸的相关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指定监管场地验收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