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新西兰、澳大利亚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管理
明确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规则,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有关农产品”指适用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特定农产品。其中,新西兰涉及4类共12个税则号列,澳大利亚涉及2类共8个税则号列(详见附件1、2)。"在途农产品"是指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前已签订合同并启运赴华的上述农产品。
二、进口人申报有关农产品时,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当进口数量超过触发水平(见附件3),海关将在“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及“掌上海关”APP发布提示信息。除在途农产品外,超量部分将适用最惠国税率。
三、对于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可在货物到港后,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简称“在途证明”):
(一)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
(二)发票、装箱单、合同;
(三)能证明货物装运及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
四、海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在途农产品,按申请先后顺序签发“在途证明”。
五、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进口量,计入下一年度协定税率进口总量。累计达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将停止签发“在途证明”。
六、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写“997”,“征免”栏填写“特案”,备注栏注明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及“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计征协定税率。
“在途证明”须在对应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使用。
七、相关农产品从境外首次申报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时,若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则无论是否跨年度内销,均不得享受协定税率(在途农产品除外)。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2014年第96号、2015年第6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doc
3. 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进口数量触发水平.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