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入境现金与免税物品规定详解
携带现金超1万欧元须申报,多类物品享有免税额度
(一)现金申报要求
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旅客,若携带等值10000欧元及以上的现金(含现钞、有价证券如支票、旅行支票、股票、汇票等)入境,须主动向海关申报。外币应按入境当日汇率折算为欧元计算。
用于收藏的金银币(如枫叶金币、鹰洋金币、维也纳爱乐乐团银币)按实际市场价值评估,而非面值计价。贵重金属及宝石不属现金范畴,但需作为普通物品申报。
申报需填写纸质0401号表格,并在入境时递交海关。海关签章后的第二联请妥善保存,可能在境内检查时使用。未如实申报者,最高可被罚款一百万欧元。
(二)旅客免税额度
从非欧盟国家、特别行政区(如加那利群岛、海峡群岛)或黑尔戈兰岛入境,在满足“随身携带”和“个人自用”条件下,可享受以下免税政策:
- 烟草制品(年满17周岁):200支香烟,或100支小雪茄,或50支雪茄,或250克散装烟草,或按比例组合携带。
- 酒类及含酒精饮料(年满17周岁):1升酒精浓度超过22%的烈酒,或2升酒精浓度不超过22%的酒类,可与4升非起泡酒和16升啤酒同时携带。
- 药品:限个人自用合理数量。
- 机动车燃料:主油箱加满,另可携带不超过10升的备用燃油。
- 其他物品:成人旅客免税额为300欧元;航空及海运旅客为430欧元;未满15周岁旅客为175欧元。
注意事项:
- 从欧盟成员国入境,须遵守出发国相关规定。
- 从其他欧盟国家进入德国,可在烟酒、咖啡及能源产品方面享有额外免税额度。
- 超出免税额度的物品需缴纳进口税。
- 内河航运、私人非商用飞行器或船只入境者,不视为航空或海运旅客。
- 经博登湖从瑞士入境德国,不适用海运旅客免税政策。
- 若船只最近停靠港口为非欧盟国家或不适用欧盟税收指令(2006/112/EC 和 92/12/EEC)的港口,可享受海运旅客免税待遇。
- 单件不可分割物品超出免税限额的,需对整件物品全额征税。

